建筑業(yè)營改增過渡期政策全攻略
發(fā)布時間:2016-06-18 作者:佚名 來源:
前言
2016年5月1日起,建筑業(yè)全面"營改增"。在短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,建筑企業(yè)要從營業(yè)稅納稅人,轉變?yōu)樵鲋刀惣{稅人,面臨完全陌生的稅收環(huán)境,建筑業(yè)如何做好營改增平穩(wěn)過渡,稅負只減不增,F(xiàn)將過渡期政策整理如下:
一、征稅范圍
包括 | 工程服務、安裝服務、修繕服務、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|
不包括 | 工程勘察勘探服務、建筑圖紙審核、工程造價鑒證、工程監(jiān)理 |
二、納稅人及其劃分標準
一般納稅人 | 會計核算健全,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 |
小規(guī)模納稅人 | 會計核算不健全,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一般納稅人標準。 |
三、計稅方式
一般納稅人 | 小規(guī)模納稅人 | |||
老項目 | 新項目 | 老項目 | 新項目 | |
計稅方式 | 一般或簡易(選擇) | 一般 | 簡易 | 簡易 |
注:老項目是指,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》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,無施工許可證,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。
新項目是指,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》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,無施工許可證,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。
讀表可以得出:
1.對于小規(guī)模納稅人,不管新老項目,均為簡易計稅。因為小規(guī)模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夠健全,只能適用簡易計稅方法。可以開具3%的普通發(fā)票或申請代開3%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。
2.對于一般納稅人,情況就比較復雜。首先是老項目,可以選擇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。分別適用11%稅率和3%征收率。對于新項目,一般情況下,適用一般計稅方式。但是在過渡期,建筑企業(yè)一般納稅人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。
四、特定行為簡易計稅
特定行為 | 標準 | 計稅方式 |
清包工方式 | 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,并收取人工費、管理費或其他收費 | (3%征收率)簡易計稅 |
甲供工程 | 工程發(fā)包方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設備、材料和動力 | |
建筑工程老項目 | 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(標準同上) |
雖然對于建筑企業(yè),在以上三種情形下,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,但是在實際操作中,要根據(jù)企業(yè)自身特點,選擇是否適用簡易計稅。一經(jīng)選擇,36個月內不得改變。
五、異地項目納稅規(guī)定
建筑企業(yè)提供建筑服務,一般是向機構所在地國稅納稅申報。當建筑施工企業(yè)跨縣(市、區(qū))提供建筑服務時,根據(jù)國家稅務總局[2016]第17號公告,納稅情況具體如下:
讀表可以得出:
1.建筑業(yè)納稅人,不管一般和小規(guī)模,都要先向建筑服務發(fā)生地預繳稅款,然后再向機構所在地納稅申報。
2.當使用一般計稅方式時,不管新項目還是老項目,預繳率都是2%,當使用簡易計稅方式時,不管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(guī)模納稅人,預繳率都是3%。
3.預繳和納稅申報都是在國家稅務局。
六、對企業(yè)稅負的影響
納稅人 | 稅率或征收率變化(原營業(yè)稅稅率為3%) | 稅負影響 | |
小規(guī)模 納稅人 | 簡易計稅,3%征收率 | 分包款可以沖減銷售額,稅負可能變輕 | |
一般納稅人 | 簡易計稅,3%征收率 | 分包款可以沖減銷售額,稅負變輕 | |
一般計稅,11%稅率 | 進項可以憑票抵扣,稅負可能有增有減 |
讀表可以得出:
1.對于小規(guī)模納稅人,稅負減輕
2.對于一般納稅人,簡易計稅時,稅負減輕;一般計稅時,稅負的變化與進項的抵扣情況有關,可能出現(xiàn)稅負變高的情況。當然增值稅稅負也存在上下游的轉嫁,畢竟增值稅可以抵扣。
七、稅負可能變高的情況
1. 營改增實施日前已經(jīng)完工,項目營改增后,開始收款開票。
舉例: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A工程項目完工,工程合同額2000萬元,成本已經(jīng)發(fā)生1000萬元,收入尚有500萬元沒有收到。
5月30號收到500萬收入。按照我們這個合同的收款日期,我們這500萬就一定是交增增稅的,但是5月30號之后,不存在成本抵扣。因為試點之前的進項,是在一般計稅方式下,我們就存在著500萬只有銷項沒有進項的情景,那稅負一定是暫時會偏高的。
2.上游企業(yè)不規(guī)范,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,不能抵扣進項。
舉例:甲建筑公司2016年5月1日承接了B項目工程,合同金額為2000萬元,12月1日完工收款。材料成本是1000萬元。在一般計稅方法下,400萬購買設備、材料的價款,其供應商多是農(nóng)戶、個體戶,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,這些進項是不能抵扣的。這就造成了進項抵扣不足的情況,稅負有可能會增加。
3.營改增之后甲供材甲供設備的項目
舉例: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承接了C工程項目,該項工程材料設備有1000萬,均由建設方提供,也就是甲供,減掉材料后,工程合同額為1000萬,因為這是一個營改增以前的甲供工程,在營改增以后具體執(zhí)行。
我們知道,在營改增以前,甲供的材料是需要計入施工方來交納營業(yè)稅的,營改增以后,對于施工方,要繳納增值稅,但是它沒有材料,只是純粹的一個工程勞務。工程合同額為1000萬,也就是可以理解為,基本上是只有銷項,沒有進項的,那么暫時的稅負也一定是偏高的。
政策建議:
建筑企業(yè)應該慎重選擇適用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方法,實現(xiàn)平穩(wěn)過渡,減輕稅負。具體建議如下:
1.加強對財務人員和企業(yè)其他相關人員的納稅培訓,上至管理層,下至具體執(zhí)行層都應充分掌握政策要點,避免由于人為因素導致操作失誤,造成稅負增加,風險增加。
2.完善會計核算方式,提高財務管理水平。對于營改增之前的項目,盡快結算,因為5月1日后,營改增之前購進的設備、辦公用品等是不能再營改增之后抵扣進項的。所以,應盡快結算成本,盡早開具發(fā)票。
3.營改增后,當出現(xiàn)新老項目共同經(jīng)營生產(chǎn)的情況時,應該要分開采購,分開核算,對整個企業(yè)來說稅負較輕。
4.營改增后,應建立完善的合同審核機制。對材料采購商,加強篩選和管理,確保能夠取得合理抵扣憑證。對合同內容中有關增值稅涉稅條款進行嚴格審核,最大程度保護合同雙方利益的同時,最大程度降低成本,減輕稅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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